校团委服务承诺制、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

发布日期:2020年06月08日  作者:  来源:本站  点击:

为切实履行好校团委工作职责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,规范工作行为,增强自身建设,特制定校团委服务承诺制、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。


一、服务承诺制

   校团委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应履行八项工作承诺:
  (一)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;
  (二)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;
  (三)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;
  (四)不让工作的秘密在我这里泄露;
  (五)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;
  (六)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;
  (七)不让单位的声誉因我受到影响;
  (八)不让群众的利益在我这里受到损害。
   违反服务承诺制,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举报的,一经查实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。


二、首问负责制


   (一)首问负责制指校团委工作人员对前来本部门办事、咨询的校内外来办事人员,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。其中,最先接待校内外来办事人员的本部门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。首问责任人对到校团委办公室办事、反映情况、接洽业务或来电咨询等负有解答、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。
  (二)首问责任制应当遵循热情主动、文明办事、服务规范、及时高效的原则。首问责任人应使用机关作风文明用语和机关作风服务忌语。
  (三)首问责任人应做到:
   1.必须熟悉本部门的工作职责,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、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,做到素质高,形象正。
   2.对前来办事、来访的人员应热情接待,耐心听取前来办事、来访人员的陈述,了解其所办事项,对来办事、来访人员提出的咨询、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,首问负责人能立即答复或办理的,必须当场答复或及时办理。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,应做好解释工作,并对来办事、来访人员的单位、姓名、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进行登记,及时请示领导,取得明确答复后,主动联系并答复来办事人员。
   3. 对来办事、来访人员提出的咨询、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,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;若不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,应主动与有关处室联系,或请示本部门领导,以积极帮助落实工作。同时,应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处办理,或负责告知对方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及其确切的办公地点、电话。
   4.首问责任人确因公务繁忙,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,要主动说明原因;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。若遇有紧急事项,要尽快给予办理。
   5.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、来访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属手续、材料不齐全的,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。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,由承办人所在部门协调办理;承办人负责跟踪,并在承诺的时间内答复办理结果。
   6.属于来电咨询到的首问责任人,应按上述原则答复;属于举报、投诉或上级部门来电话、传真的,首问责任人要将电话内容包括对方姓名、单位、联系电话等要素进行登记,并签署自己的姓名和受理日期、时间,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阅批。
  (四)责任追究
   1.办事人员有权向首问责任人、承办人查询事项办理情况、转办情况和结果,不满意的可以向有关领导反映、举报和投诉;
   2.首问责任人出现以下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举报的,一经查实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   (1)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,对来办事者不接待、推诿扯皮或让其遭冷遇的;
   (2)首问责任人接待来办事者态度恶劣、该办不办、有意刁难或设置障碍,造成不良影响的;
   (3)首问责任人接办、引办、转办过程中,未落实好负责部门或接办人之前就撒手不管的;
   (4)首问责任人不按程序办事,工作效率低下,服务质量差,责任意识淡漠,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团委声誉的;
   (5)首问责任人、承办人对印章管理、公文印制和阅办不履行程序和规定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
三、限时办结制


   (一)限时办结制是指校团委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时间、程序和要求处理工作事项的制度。
   (二)限时办结制遵循及时、准时、规范、高效、负责的原则。坚持能办的事项马上办,特事特办,急事急办,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工作事项;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,要有时限要求;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,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,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。
   (三)限时办结范围包含:上级或其它部门来文安排或协调配合工作事项,上级或其它部门组织会议安排或协调配合工作事项,领导交办事项,各基层团学组织的请示、报告,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具体办理事项等。
   (四)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
   1.对于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,凡是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;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,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,一般均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;需要部门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,原则上在一周内办理完毕。
   2.公文办理应严格执行工作时限要求及其它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。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,应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;对于内容涉及面广,问题较复杂,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,承办工作人员应当在时限内向发文机关或交办单位说明原因;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,没有时限要求的,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;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,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、呈报和分发。
   3.对会议安排或议定的事宜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,因故未能办结的,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。
   4.领导交办事项,没有时限要求的,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   5.各基层团学组织的请示、报告,应在承办人收文后两个周内办结,并视实际情况进行批复或将办理结果答复请示、报告单位;情况复杂的,时限可以适当延长。
   (五)违反限时办结制,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举报的,一经查实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。

四、其它


   对上述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、投诉电话:0871-5227773。
   上述三项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   校团委负责对三项制度作解释和说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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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0月28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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